1.1 本规范的内容是对供货通用要求进行了定义和规定。
1.2 本规范的目的是,为了第2.0节中的规定设备顺利供应,特此对必要的设计、制造、测试与交货等工序的通用要求进行定义与规定,但本规范并不涉及详细设计。
1.3 卖方遵守本规范的同时,还应遵守工业常规要求,不得超离。
1.4 本规范中规定的各种部件、特性和设计参数均为低要求。若卖方的设计表明已超过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,使得设备更安全可靠,则卖方应将任何所需变更或偏离通知给买方。
1.5 所供一切设备均应为全新的、未曾使用过的完好产品。
1.6 本规范的附件是本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,对卖方提供的所有服务与设备也均有规范作用。
1.7 本规范中的单位均采用国际单位制。
1.8 所有由卖方提供的文件和图纸应采用中文书写。
2. 供货范围
2.1 卖方应遵照本规范及其附件的规定,对聚丙烯除雾器进行设计,并提供各种材料和组装模块。
2.2 卖方的供货范围包括,但不限于:
2.2.1 1套2级屋脊式除雾器模块,包括冲洗总管,冲洗水管支持系统和喷嘴。
2.2.2 将除雾器各模块安装到吸收塔内所需的各种零部件
2.2.3 标识除雾器的各模块,以便于现场安装
2.2.4 除雾器的运输包装(运至现场)
2.2.5 指导手册
2.2.6 安装和维护所需的各种专用工具
2.3 特此规定,卖方的供货范围不包括:
2.3.1 安装
2.3.2 支撑梁
2.3.3 其他焊接在塔壁上的部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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